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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安徽省医学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劳务报酬发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4

各专科分会: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医学会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细则、《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加强机关内务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省医学会劳务报酬的发放规范如下:

一、发放项目

学术交流活动前期和活动期间允许发放的劳务报酬项目有专家讲课费、专家评审费、审稿费、工作人员劳务费、获奖者的表彰奖励等费用,除上述发放项目外,不得随意自立项目超范围发放。

二、发放范围

专家讲课费、专家评审费:按照学术交流活动的相关通知和日程所列专家名单发放。

审稿费、工作人员劳务费:只对实际提供劳务的人员进行发放,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代表人数的10%以内;如遇手术演示等特殊情况,工作人员超过10%的,须书面报省医学会集体研究后决定,一事一议。

获奖者的表彰奖励:按照相关评奖通知和获奖名单进行发放。

严禁超人员范围发放,省医学会秘书处人员一律不得列入发放范围。

三、发放标准

1.专家讲课费: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专家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专家评审费:计量标准按每完成一次评审评估项目计发,金额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                           

3.专家评审评估、论证评标:卫生计生系统内人员工作日每半天副高200元、正高300元;系统外人员工作日每半天300元。非工作日增发100元。


四、发放方式

安徽省医学会及各所属专科分会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劳务报酬支出,统一由医学会财务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发放现金。

其他未尽事宜依财政部门等上级相关规定为准。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医学会

                                                                       2018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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