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医一附院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技兴院和创新意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高新技术的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推动医学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审批、评奖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不正当干涉。
第三条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必须遵循“有效性、安全性、必要性”的原则。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在我院医疗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技术、术式、治疗方法、检查技术、检测方法、护理及医疗设备仪器革新等),属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省内先进,经过实践验证确具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五条 开发、引进、推广、应用国内外医疗科技最新成果,并在诊疗技术、检测技术中作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研究发明科技成果、专利或对原成果本身进行改进、完善,使之更利于推广和应用,在其成果应用过程中直接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并经实践证明为我院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第一、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审批制。各类医疗技术审批前均需报高新技术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初审,各类项目必须经过院临床技术应用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方可分类进行技术审批。对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批由我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批由医务科分别上报省卫生厅、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审批。
第八条 对高新技术项目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实行全程追踪管理与随访评价。高新技术项目审批开展后,科室或项目人应每半年进行总结,并向医务科书面汇报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应随时报告医务科以便医院及时协助解决。
第九条 设立高新技术开发扶持基金。我院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安全性、社会经济效益对准入的项目进行评审以确定各项目分值,根据项目优先原则,按评审分值高低顺序对30%的项目进行资金扶持,其中对所扶持的项目按照分值高低,以各1/3的比例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资金支持。
高新技术项目在本细则要求范围内开展期间必需支出的学术交流会务费用、试剂或标本保存与邮递费用、图文等参考资料购置费用等可经医院审批后从基金中支出。
扶持基金不透支使用,使用期限为两年(自审批日计算)。在使用期限内扶持基金未使用完结的由医院统一收回。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凡是我院职工,不论资历、职称、职务高低均可申报,所申报项目应经科室全体讨论,原则上以科室为单位申报,特殊情况由医务科出面协调。
第十一条 申报评奖工作原则上在每年2月份进行,申报科室(或个人)应认真总结项目开展情况,简要说明开发高新技术目的和意义,高新技术简况和国内外同类技术开展情况并附相关的检索资料,提供该技术开展和应用于临床的病历、检验报告单、实验记录单等原始资料,汇总后报医务科。
第十二条 凡参加当年度评奖的高新技术项目必须是上年度和当年度经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开展的项目,即高新技术项目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 以下高新技术项目不得参与当年度评奖:
1.未批准开展的技术项目;
2.已参加上个年度院高新技术评审但未获奖的项目;
3.已获得学院级及以上奖励的项目;
4.已获得科研立项的项目;
5.未按要求每半年上报项目进展总结的项目。
第十四条 医务科根据各科室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并提交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评估,也可邀请或委托外院专家进行评估。评估论证时,申报科室必须简要介绍高新技术的有关情况并接受专家的咨询。经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论证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评审标准:根据高新技术的先进性、临床意义、技术难度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
1.该技术必须有创新或很大的难度;
2.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3.填补国内空白;
4.在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措施得力,能进行充分的消化、吸收,独立开展工作10例以上;
5.能显著提高医院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
二等奖:
1.该技术有创新或较大的难度;
2.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3.填补省内空白;
4.在开发、应用过程中,措施得力,能进行充分的消化、吸收,独立开展工作15例以上;
5. 能明显提高医院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
三等奖:
1.该技术有创新或一定的难度;
2.具有省内先进水平;
3.填补皖北空白;
4.能独立开展工作20例以上;
5.能提高医院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根据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论证和院审批结果医院将给予下列奖励:
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获奖后开展工作的第二年,高新技术项目转入医院常规技术项目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额外奖励。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应用项目一等奖授奖数不超过当年度参评项目的10%;二等奖授奖数不超过当年度参评项目的20%;三等奖授奖数不超过当年度参评项目的50%。
第十八条 获奖科室,其奖励总额的50%分配给高新技术开发负责人,余额由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奖励给所有参与者,同时将各种奖励材料存入参与者卫生技术档案。获高新技术项目奖励的科室和个人,在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十九条 医院已审批的高新技术因科室或个人主观不努力而未取得应有的技术、社会、经济效益,给医院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将追究当事科室或个人责任并由其承担经济损失的30%。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在开发、引进、推广、应用过程中应制定有保障患者安全的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署知情同意书;由于科室组织管理不善而发生医疗纠纷、差错、事故,按医院有关文件处理。